機械設備租賃合同范本簡單:經甲乙雙方友好商定,關于乙方向甲方提供設備租賃服務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機械設備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企業在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牢記簽署設備租賃合同注意事項,看清每一個條款,要求出租方提供營業執照,詳細了解設備情況,并在合同中注明設備維修責任,明確設備交付時間和地點。最后,確定合同條款無誤后,雙方都要簽字蓋章。具體如下所述:
1、簽訂合同讓專業的人去
專業的人對工地的需求,設備的性能,租賃的價格了然于心,所以簽訂合同最好交給企業內比較有經驗的人去做,避免被欺詐。
2、了解自身需求,了解租賃設備情況
在簽訂合同時,要了解機械設備的情況,例如使用程度,是否嚴重損壞,發動機的性能如何等,千萬別因為看到設備外觀感覺比較新就沒有開機試車,以免吃了啞巴虧。
3、看清每一條條款,做到心中有數
簽訂合同時,對于自己疑惑的地方一定要詢問清楚,雙方有歧義的地方一定要白紙黑字寫出來,同時還要仔細看清楚每一項條款,做到心中有數。
4、要求出租方提供營業執照、租賃資質等
在租賃合同中,出租方應向承租方提供出租方的營業執照、租賃資質、機組人員操作資格,以及建委和特種設備檢測中心審發的各種有效證件和拆裝單位的拆裝資質證書復印件。
5、該設備是否配套對應的配件需要寫明
要了解該設備是否有附屬部件,附屬部件數量和品牌質量不同也直接影響租賃費用。明晰的設備情況清單在設備租賃過程和交還的時候能夠避免許多爭議。
6、關于設備維修費用和耗材費用應該寫明誰負責
在租賃期間設備發生故障所需要的維修費用和設備所需要的耗材由哪一方負責等都應該有所明確表示,必要時還需要對耗材的使用有一個細致的標準化方案,以免考慮不周而出現糾紛。
7、明確交付時間和地點
明確約定交付時間和地點,嚴格履行交付手續對當事人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設備交付時,甲乙雙方應派代表清點設備及附屬配件,并制作交接清單,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
設備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先決條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經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構成法律行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是構成有效合同的先決條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詐、脅迫或者重大錯誤下訂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屬于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綜上所述,小編整理有關簽署設備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企業在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牢記簽署設備租賃合同注意事項,看清每一個條款,要求出租方提供營業執照,詳細了解設備情況,并在合同中注明設備維修責任,明確設備交付時間和地點。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有約定管轄的,按約定管轄處理,但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沒有約定管轄的,一般情況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
3、合同類型很多,以上解釋只是針對一般性的合同。對于其他類型的合同糾紛,還有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確定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八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的。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條: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違約造成己方損失或不能正常履約,守約方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書面材料,說明有關情況和索賠要求。收到此類資料的一方應當在一定期限比如7天內給予書面答復,超過該期限不答復視為同意提出書面資料一方的要求。在守約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違約的情況后一定期限比如28天后不向對方提出書面資料,視為放棄向違約方提出索賠請求。另外,租賃合同的糾紛解決最好約定設備施工現場所在地經仲裁或法院審判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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