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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的原告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3.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4.公民不滿18周歲或者患有精神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行政訴訟;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訴的,其近親屬可以根據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起訴。
(三)行政訴訟的被告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4.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5.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應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但法律、法規對派出機構有授權的除外。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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