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細則是近日新頒布的規定,因為近年來離婚率較高,進行了改章,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提高人民的優生優育問題。
離婚冷靜期有什么作用?
首先,讓“沖動”的夫婦下臺
俗話說“沖動是魔鬼”一點不假。人在非常憤怒和沖動的狀態下,大腦一片空白,說什么話都不假思索。大多數人會后悔自己一時沖動說的話。
在中,的婚姻中如果兩個人都是沖動的,那么這30天將會起到很大的作用。這30天有助于這類情侶及時止損,是個好辦法。
第二,給“快餐”婚姻一個警示
現在年輕人把結婚當兒戲,結婚不到幾個月就忙著離婚。離婚的速度和結婚的速度一樣快。這些夫婦結婚時更隨意。
這30天的“困難期”無疑是對這類夫妻的一個很好的警示,他們在下次面對婚姻時會變得更加謹慎。
離婚冷靜期什么時候開始?
1.離婚冷靜期是中《民法典》中婚姻相關條款中爭議最大的一項。民法典草案已經通過,將于2021年實施。也就是說,2021年1月1日,離婚冷靜期正式實施。
2.當離婚冷靜期開始實施時,如果男女雙方都想通過協議離婚結束婚姻,從提出申請之日起,將有長達30天的冷靜期。在此期間,如果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異議,離婚申請可以撤銷。
3.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適用于協議離婚,在中不受限制。然而,訴訟離婚本身既費時又費力。對于普通人來說,這個規定無疑增加了離婚的難度。
《婚姻法》的離婚條件是什么?
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起訴離婚。
(1)協議離婚
1.申請離婚的雙方應自愿離婚。如果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會批準受理
2.申請離婚雙方都要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如果雙方都要求離婚,但沒有就子女撫養、對配偶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援助、財產和債務處理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批準受理
3.其他未約定離婚的情形,一方或者雙方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未經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訴訟離婚
夫妻關系是否破裂,是法院考慮判決離婚的重要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夫妻關系破裂,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1.對方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2.對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
3.對方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
4.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疾病、一方婚后治療未愈、一方與他人非法同居等。
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依據《民典法》1077條的規定,設置離婚冷靜期后,在離婚登記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和無效婚姻有以下區別:
1、基本功能不同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脫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自愿終止婚姻關系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為了使人們合法擺脫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婚姻法的尊嚴。
2、前提不同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后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請求權人的范圍不同離婚是解除身份關系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后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于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系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4、時效期間不同 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細則相關新聞
近日,有地方政府官網公布了《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根據《民法典》規定,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等作出調整。該通知自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關于離婚冷靜期,其中規定,自離婚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上述通知調整了離婚登記程序,規定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程序辦理。
其中規定,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對離婚冷靜期作出了規定。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上述通知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說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對于申請發給離婚證,通知規定,需雙方共同申請,雙方未共同到婚姻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關于審查程序,通知規定,雙方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持規定的證件,共同到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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